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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折扣报价。在提交最后报价时,有的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报价,如A供应商报价为0.88;也有的供应商按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报价,如B供应商报价为0.01。评审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计算报价得分,B供应商报价得满分,经综合评审,B供应商成交。采购代理机构向B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B供应商在三十日内,按收费标准的1%与采购人签订合同。B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理解不对,应按优惠比例(1%)折算成收费比例(99%)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要求修改成交通知书。在遭到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后,随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B供应商报价是自愿行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成交供应商按其报价与采购人确定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同时,经过监督检查发现,磋商文件规定按收费标准的折扣报价,但对“折扣”是“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还是“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没有定义,电子交易系统又不加区别按供应商报价计算报价得分,而“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与“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区别甚大,影响评审结果和合同履行。因此,认定磋商文件存在歧义,影响成交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投诉吗?
专家点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这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的权力。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主体资格。中标(成交)供应商质疑投诉,多涉及合同,如报价存在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未履行澄清程序,进行算术修正,导致影响合同签订、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尽管获得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但采购过程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回到本案例中,由于折扣的释义,既可以是“收费标准的收费比例”,也可以是“收费标准的优惠比例”,而二者差距巨大。采购文件若不定义,供应商在投标时,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很难理解,签订合同时也容易引起争议。因此,一是采购文件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应当定义;二是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导致无法评审时,应当停止评审;三是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若有疑问,包括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崔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