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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贵州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提出,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开展初审,并将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会审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对内容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送审材料、会审审核、听取意见的时间不计入会审时限。
《制度》强调,招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防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政策制定机关或招标人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鼓励政策制定机关或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刘力维)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