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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标文件规定“2.货款支付:甲方在双方对账结算并收到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次月支付本次结算货款的85%,3个月内支付至本次结算货款的95%,剩余5%为质量保证金,6个月内付清;若货款、质量保证金逾期支付,均不计利息和损失”“3.乙方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当因不可控制因素影响采购人付款进度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在此期间保证供应且不能追究甲方的责任。”作为投标人,应该怎么处理?
答:上述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投标人依法享有的追究招标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投标人不公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