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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国企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确定了一家供应商中标,现在这个供应商没有能力供货,该国企是应先和该供应商解除合同,才能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还是需要重新招标?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名中标候选人递补中标的适用条件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导致其不符合中标条件。而本题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第二中标候选人不能适用上述规定递补中标,只能选择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