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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在政府采购中可否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业绩、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答:
制造商的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是不能规定业绩的特定金额,也不得以特定地区和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因素。
所投产品的证书可以列为评审因素,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或服务的质量相关。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