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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1: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的案例
1.1案例简介
江西省JGS市一水利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邓某作为江西W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的项目部负责人,认为评标不公,以自然人的名义向招标人JGS市水利局提出异议,招标人否却了其异议主张。随后邓某到当地法院提请诉讼。法院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作为投诉人并不当然享有行政诉讼的诉权,因其既不是本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其诉讼主体不合格,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1.2 焦点问题 投诉人是否具有投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1.3 案例分析
此案的关键在于邓某作为自然人能否代表江西W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讼。邓某是江西W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投标的项目部负责人,对于招标项目的评审结果有疑异,应该以投标人的身份按照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而邓某作为自然人进行诉讼,是个人诉讼而不是法人单位诉讼。明显是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应的法律法规,既不是本案行政管理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其诉讼主体自然不合格。
国家七部委2004年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这里明确只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才有资格提出异议和诉讼,本案中邓某虽然是投标人项目部负责人,在某种程度上讲与该项目招标存在利害关系,但不是法律意义上利害关系。从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来讲,其质疑投诉只能以投标人江西W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个人不具有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实践中,常常出现自然人质疑投诉的问题,常常是因为项目负责人是社会人员,通过借用资质投标,出现问题,投标单位不愿意出面,个人往往以利益关系人出面质疑投诉,这种利益关系人不是法律意义上利害关系人,投诉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英山县副县长,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随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乡镇企业经济学》(1991年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贫困地区开发模式探讨》、《企业兴衰纵横谈》(财资中国2020年度好书奖)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