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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某单位招标文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投标
二、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三、某单位磋商文件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
四、某单位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障碍
五、某代理机构长期滞压供应商保证金
六、某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转嫁专家劳务费
七、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八、某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九、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员工办理磋商事宜
案例二
某单位招标文件歧视中小企业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米面、蔬菜等主副食品,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送货。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B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问题。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包括,“自有经营场所和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投标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有,实际用于企业营销场所的超市或直营店面积(含投标企业分公司及企业连锁直营店,不含办公区域、库房及加盟店等),总面积最大的供应商为M,得8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8分”;“供应商提供公告之日前6个月缴纳社保人数,缴纳社保人数最多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提供近三年销售主副食品类总金额证明材料,提供连续三年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加盖公章,销售金额最高的供应商为M,得6分,其他供应商为N,得(N/M)*6分”等。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将营业面积、从业人员、销售总金额等多项与供应商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评审因素,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D单位、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技术创新等具有重要作用。政府采购领域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市场竞争状况等合理确定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不得将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直接或间接与企业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相关的要素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评审因素,限制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来源: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