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8-86635819 信息发布:028-86632360     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四川招投标网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  

本站公告:
  •   ● 热烈欢迎
  • 北京盛世华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四川金与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北京盛世华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青川县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青川万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旌阳区越皓清洁用品经营部、
  • 四川启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中创正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四川旺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四川祥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本周加入中国西部招标采购供方数据库。
交流群:川陕渝招投标群 81364328 川陕渝招投标群 81420964 川陕渝招投标 6034707 川陕渝招投标 28732040
当前位置:重庆招投标网->四川招投标网->政策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北京市劳教局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8日
北京市劳教局关于印发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教发[2009]42号

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劳教局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劳教局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挽救质量,规范课堂教学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堂教学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年龄、文化程度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班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条 劳教所应为课堂教学创造条件,促进课堂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大队应按照教学安排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学习,检查、督促劳教人员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助辅导。

  第四条 课堂教学工作由各劳教所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局教育处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师资力量

  第五条 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创业认证教师资格)。

  教师实行聘任制,由劳教所颁发聘书;新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必须试讲通过后,方可聘任。

  劳教所可以从社会聘请教师。

  第六条 教师分为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

  专职教师承担备课、授课、辅导答疑、组织课堂讨论、做课堂记录、布置批改作业、选用辅助教学资料、研究教学工作等任务。

  兼职教师承担课后辅导答疑、督促完成作业、参加教研活动等工作,可以承担部分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实践能力。

  劳教所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达标课、优质课、示范课等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培训,为教师的学习、取证、教学、教研等工作提供充分保障,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章 教学研究

  第八条 劳教所教研室应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认真研究教学对象文化结构、地域差异、情感意志、思想认知等特点,结合教材确定教学重点、难点,探讨、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并如实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九条 教研室应全面了解相关科目的教学情况,组织教师听课,了解劳教人员的意见并向有关教师反馈,检查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检查备课情况、教学日志记录情况等。

  第十条 劳教所应组织所有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活动应有明确的议题和规范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教研室应每年确定重点教学研究课题,组织教师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完成调研任务。

第四章 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劳教人员应参加入所教育、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劳动教育和出所教育等课程的学习。

  第十三条 符合文化教育条件的劳教人员应参加文化教育。文化教育以扫盲、小学教育为主。鼓励其他劳教人员进行科学知识、文史、艺术欣赏、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等方面知识的学习。

  第十四条 符合职业技术培训条件的劳教人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学校或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鼓励其他劳教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劳教所可以根据劳教人员情况开设养生保健、运动健身等课程,鼓励劳教人员选学、自学。

第五章 课堂管理

  第十六条 劳教所应对参加学习的劳教人员按一定标准进行编班,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开展课堂教学。每班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

  对有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的,劳教所应根据其特点组织学习。

  第十七条 劳教所应围绕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根据不同收容对象特点有针对性的设计专题进行教学,积极运用拓展训练、情景模拟、命题辩论等教学方式,帮助劳教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前应精心备课,认真编写教案。备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熟悉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具体内容,掌握重难点以及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了解教材体系及各章节内在联系,了解与本课程前后衔接的课程教学内容;

  (二)了解劳教人员情况,认真选择教学方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

  (三)通过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收集教学资料,运用计算机辅助教育、多媒体技术,制作教学课件,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

  (四)准备好补充教材、辅助教材、案例、习题和作业。

  第十九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同一课程的教师应定期进行集体备课。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目的明确,根据教材和劳教人员实际确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二)讲授正确,注意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做到分析透彻,判断明确,结论确切;

  (三)重点突出,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恰当地组织授课内容,做到讲授有中心,练习有目的,防止主次不分的倾向;

  (四)语言生动,用普通话讲课,做到声音宏亮,口齿清楚,条理清楚,善于吸引劳教人员的注意力,善于启发诱导;

  (五)板书工整,教师板书用字必须正确规范,文字排列清楚,力求体现讲课的重点,便于劳教人员思考和记忆;

  (六)组织严密,精心设计每堂课,做到容量适当,难点分散,有讲有练,适时启发劳教人员思考,注重引导和培训劳教人员的多种能力;

  (七)面向全体,全面了解劳教人员掌握知识的情况,集体教学过程中要关注差异,注重讲练结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规定布置课后作业,设计阶段性练习和综合练习。作业、练习应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启发性,并认真批改,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及带队民警有维持课堂纪律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劳教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活动;

  (二)辅导目的明确,准备充分,有计划地确定辅导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学习方法的辅导;

  (四)启发培养劳教人员的学习自觉性,使其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五)课外辅导的规模和形式应灵活,与课堂教学有所区别。

第六章 教育考试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应参加教育考试,有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的可免试。

  考试成绩记入劳教人员档案,作为其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试应按照劳教人员的文化程度分别命题、严格考核。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的劳教人员,在线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科目基础知识的考试;其他考试由劳教所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劳教所政治教育考试年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文化教育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职业技能教育获证率应达到90%以上,创业教育获证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隔离审查、集训、禁闭期间或具有其它危险性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每次考试由劳教所编定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60人。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发现代考的,代考双方除按作弊处理外,半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劳教人员为逃避学习或考试,在学历上弄虚作假,按作弊处理。

  劳教所应对参加入所教育的劳教人员进行学历审核,对登记的学历与实际文化水平不符的,应与原就读学校、街道、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核实,如核实不了的,由劳教所考核奖惩委员会进行认定,核实、认定结果存入劳教人员档案。

第七章 教学考评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每半年至少对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一次考评,可以采取书面测试、日常授课、公开课、说课、教学设计、教学课件评比等多种形式,从教学目的性把握、教学内容、教学结构和教学方法、教学素养、课堂效果等方面进行。

  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目的性把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是否符合大纲或阶段性教学目标;

  (二)是否有利于促进劳教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三)是否体现了有关教材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并适合全体劳教人员的接受水平,使各类劳教人员均学有所得;

  (四)是否有助于劳教人员学习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劳教人员价值观念的转变或就业能力、适应社会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教学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课堂教学容量是否适度;

  (二)课堂知识的传授是否科学、严密;

  (三)重点的选择是否恰当,难点的突破是否有力、有效;

  (四)教材内容与课外知识的结合是否恰当、丰富。

  第三十四条 教学结构和教学方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评:

  (一)整体结构是否完整,布局是否合理,详略是否得当,各部分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能否共同为实现本课的教学目标服务;

  (二)局部结构是否清晰,起落是否分明,线条是否简洁明快,转接是否自然流畅;

  (三)教材的处理是否巧妙,切点的选择、切入的角度、切口的开掘是否有利于劳教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四)多种教学资源和手段的挖掘利用是否合理,教具或手段的运用是否合理,是否便捷有效,是否体现鲜明的目的性。

  第三十五条 教学素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教师教学过程的执行情况;

  (二)教师的听、说、读、写以及演练、讲解、操作、观察、分析、判断、概括、评价等综合能力;

  (三)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是否能够及时处理课堂上一些突发问题。

  第三十六条 课堂效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课堂气氛和师生互动活动;

  (二)课堂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课堂时效和向课外延伸的程度;

  (三)阶段目标达成情况;

  (四)课堂教学节奏的把握和课堂负担总量。

  第三十七条 劳教所、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民警教师评选活动,优秀民警教师在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中评选,主要从调研水平、课堂教学水平和劳教人员考试成绩等方面来考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课堂教学工作,可根据所管对象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劳教人员实施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发[2005]31号)废止。

  附件:

  1.北京市劳教局考场规则

  2.北京市劳教局监考守则

  附件1:

北京市劳教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规定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二、考试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出场,中途不得随便出入考场。

  三、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考生不得以不认识个别字词、不会写个别字词等理由询问他人或监考人员。

  四、考生除在规定处填写个人考试相关信息、答案外,不得在别处作任何无关答题的标记,违者试卷作无效卷论处。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观看旁人试卷,不得四处张望或与他人谈论等。

  六、考试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且必须按规定及时交卷;监考人员离场后,再交的试卷无效。

  七、考生在考试中有相互询问、偷看、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行为的,以作弊处理。

  附件2:

北京市劳教局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人员在每科考前15分钟领取该科试卷,并检查试卷学科、数量、考场是否正确,卷面是否清晰,如有问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监考人员在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核查考生人数,对于缺考的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要对照胸卡逐一核对考生身份,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教室内有无书写、张贴与所考学科相关的内容。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四、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的,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按考场规则及时处理。

  六、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七、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八、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阅览次数:5385次)
 
 【推荐给好友】
 
 【  【关闭】
 

Copyright (C) 2009 WWW.CQBID.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招投标网版权所有.
网站指导:重庆招标采购集团等西部10省、直辖市、自治区招标局 蜀ICP备09024383号-10
客服热线:028-86635819 信息发布:028-8663236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