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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条件要求

  (一)拟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摩托车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并依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第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和《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见附件1)等管理规定,具备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

  (二)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依据《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的要求,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电动摩托车。《公告》内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拟生产燃油摩托车的,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批准后,方可生产燃油摩托车。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新建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或现有《公告》内(燃油)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电动摩托车的,应当按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摩托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详见附件2)。

  (二)企业在被批准生产电动摩托车后,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电动摩托车新产品(《摩托车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清单》详见附件3)。

  三、实施时间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按国家标准的执行时间实施。

  四、其他要求

  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公告》批准的参数生产电动摩托车产品,并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若打刻位置不可或不易见,应在显著位置再打刻相同的编码)。企业应按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及时向合格证数据管理中心上传合格证信息,应当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签发、销售。《公告》内企业不得将生产资格转让给《公告》外企业生产电动摩托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地区及下属企业电动摩托车准入管理工作,防止一哄而起、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附件:

  1.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略)

  3.摩托车产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清单(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电动摩托车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现场考核时,《细则》附件一所列的全部46个考核条款均应覆盖电动摩托车。

  根据电动摩托车产品及其生产特点,在进行现场考核时,对《细则》附件一有关考核条款补充审查以下内容:

  一、第9、10条款

  电动摩托车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中增加电动机、控制器、动力蓄电池、充电器、电离转换器等零部件要求,发动机、燃油箱、空滤器不适用。

  1.电动机

  (1)总成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相关技术要求;

  (2)绕组及接线端子示意图;

  (3)零部件图,至少应有以下零部件图样:●壳体及定子部件●转子及输出轴部件●变速机构(若有)●侧盖

  (4)自制件工艺卡;

  (5)装配工艺卡;

  (6)外购外协件清单和验收技术文件;

  (7)总成检验或验收技术文件;

  (8)产品技术标准。

  2.控制器

  (1)电气原理图;

  (2)电路接线图;

  (3)原程序代码;

  (4)总成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相关技术要求;

  (5)自制件工艺卡;

  (6)装配工艺卡;

  (7)外购外协件清单和验收技术文件;

  (8)总成检验或验收技术文件;

  (9)产品技术标准。

  3.动力蓄电池

  (1)总成外形图,应给出外形尺寸、安装尺寸;

  (2)性能参数表或技术要求(至少应有额定容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或最大使用电流、充电参数等);

  (3)BMS电源管理系统(若有);●原程序代码●电气原理图●电路接线图

  (4)外购外协件清单和外购外协件验收技术文件;

  (5)装配工艺文件(总成外购除外);

  (6)总成检验技术文件或总成验收技术文件。

  4.充电器

  (1)电气原理图;

  (2)电路接线图;

  (3)总成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相关技术要求;

  (4)自制件工艺卡;

  (5)装配工艺卡;

  (6)外购外协件清单和验收技术文件;

  (7)总成检验或验收技术文件;

  (8)产品技术标准。

  5.电力转换器

  (1)电气原理图;

  (2)电路接线图;

  (3)总成外形图,应有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和相关技术要求;

  (4)自制件工艺卡;

  (5)装配工艺卡;

  (6)外购外协件清单和验收技术文件;

  (7)总成检验或验收技术文件;

  (8)产品技术标准。

  二、第19条款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

  1.企业应具有符合自身产能需要的厂房和设施,具备固定和规范的电动摩托车成车装配线。生产场地和生产线必须是申请准入的企业自有。

  2.车架和结构件采用下料设备、成型设备、模具生产;车架总成采用焊接流水线生产;具有车架焊接及涂装工艺流程和相应设备以及空气净化装置;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总装配线(或是上述装配线的组合);

  产品材质和焊接强度等项目应能自行检验或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记录。

  应具备机械化流水作业的驱动电动机和控制器等主要结构件的机械加工过程、总成装配过程及相应的检验及检测设备。

  若电动机、控制器总成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三、第21条款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进货检验应具备以下方面的检验手段:

  ●电动机、动力蓄电池、控制器性能

  ●车架、平叉等总成安装位置

  四、第22条款

  怠速排放不适用。

  五、第30-44条款

  设计开发能力应具备开发电动摩托车电动机、控制器、电池管理系统的相关条件(如人员、模型、抄数设备)等(发动机不适用)。

  六、第45、46条款

  有关强制性检验设备还应满足电动摩托车检验要求。

  序号 项目 标准 常用设备、仪器名称 要求

  1 电动机过载性能 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转速表 自备

  . 电机性能测试系统或底盘测功机

  . 温度计

  2 绝缘性能 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电压表 自备

  . 电流表

  . 变阻箱

  . 兆欧表

  . 恒温恒湿试验箱

  3 能量消耗 GB/T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率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底盘测功机 自备

  . 蓄电池性能测试系统

  . 测速装置

  . 精密电度表

  4 防水试验 GB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喷头 自备

  . 流量计

  七、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1.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和维修人员等)、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途径、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2.由销售商配套电池的,将销售商的管理纳入企业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范围,企业应提供技术资料向客户明示废旧电池的处置要求。售后服务中应包括使用说明书、充电、日常维护保养、废旧电池的明确合理的处置方式,以及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说明、服务承诺等。

  3.维修服务、备件提供应当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应当建立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对车辆质量信息进行管理。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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