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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办法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1日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保护诚实守信招标代理机构合法权益,提高比选透明度,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开监督力度,配合《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比选文件》)的实施,现就招标代理业绩申报、公示和公告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业绩由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申报。招标代理机构要对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的真实性负责,在比选中所提供的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按本办法申报、公示和公告的招标代理业绩,适用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具体适用由比选人按《标准比选文件》制定的该项目比选文件执行。
    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招标代理业绩。
    三、申报招标代理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四、从2010年3月22日起,川报网开始接收各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业绩申报。
    招标代理业绩申报的范围:2008年1月1日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
    “已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如一个项目分若干个合同段跨年度多次招标,最后一个合同段中标通知书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有2008年1月1日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代理业绩,一并计入2008年1月1日以来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该项目招标代理业绩)。
    五、招标代理机构已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随时可以申报。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项目(包括划分多个合同段的)只能申报一次。已申报并作为比选业绩的项目,不论何种原因在招标代理机构申报后还有新合同段招标的,不得再增加或改变作为比选的该项目招标代理业绩的相应内容。
    六、招标代理机构应按附件3的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总业绩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除外)。
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一个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下的项目,不论大小和代理时间长短,只算一个项目;打捆或联合项目,不管有几个审批文件,由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只算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由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代理的,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都可分别算一个代理项目。
    七、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以川报网(http://www.sczbbx.com,原网址http://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的比选公告或比选报名邀请函为计算依据,一个比选公告或比选报名邀请函对应的项目(合同段)只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一个类似项目业绩以及该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一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
    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实施后的比选项目,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实行网上实时动态申报和记录,申报和记录的办法另行发文。
    八、招标代理业绩申报的资料(电子文档),由川报网代为接收并进行技术核对、统计工作。
    九、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及有关内容(统称招标代理业绩)在川报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间可以对公示的招标代理业绩向该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异议实行实名制。提出异议的单位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异议的,异议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本人签字,并提供有关身份证明。
    异议必须书面进行(一式两份),并应指出某招标代理机构的某招标代理业绩存在何种问题。
    十一、在公示期间对招标代理业绩提出的异议,由川报网代为接收后转交该招标代理机构。从川报网接收异议之时起,被异议的招标代理业绩作为待定业绩,在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和处理前,待定业绩不得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之用。
    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后,对异议的招标代理业绩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公示。
    十二、重新公示的招标代理业绩在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书面请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书面请求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协调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县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
    书面请求按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并提供有关的证据或有效线索。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调查核实应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十三、公示期满(包括重新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业绩在川报网上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作为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
    重新公示期间仍有异议的招标代理业绩,经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不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招标代理业绩在川报网上进行公告,公告之日起作为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
    十四、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参加比选,认为其他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的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标准比选文件》投诉的规定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调查核实其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对本次比选按规定作出处理外,还要对其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公告,以后的比选项目按《标准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市场禁入(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十五、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业绩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十六、本文件同时在省指定比选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下载本文件的标准文本,可登录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http://www.sczbbx.com)。

     附件: 1招标代理机构基础信息

       2从业人员基础信息

       3招标代理总业绩申报表

       4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申报表

               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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