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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以来,各地财政部门积极落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支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稳步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更好地支持城乡统筹发展,从2010年至2012年,将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二、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该网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执行。当年已经享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2009年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继续执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执行财金[2010]42号文件。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