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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4日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保证代理质量,提高代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代理我省各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代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考核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代理我省政府采购业务的省外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明确要求,事先通知,规范程序,严肃考核”。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按会计年度进行,每年一次,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下达时间为准统计、汇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采购项目代理情况。包括签订采购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程序是否合法、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是否建立内部制约监督体系等。
    第十条   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一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有:采购公告发布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格式化文本制定情况、采购文件和合同备案情况,质疑答复情况、有关收费和统计报表完成情况,以及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情况等。
    第十二条   采购规模和效益情况。考核年度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次数、规模和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资金节约率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公平公正地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等。
    第十四条   治理商业贿赂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与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以及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行为。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认定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分全面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全面考核是对所有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可对一个或部分代理机构、一个或部分采购项目进行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七条    全面考核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专项考核工作由各市(区)、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行组织。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    考核采取打分的方法。财政部门按照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通知代理机构。全面考核的打分方法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各市(区)、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要对代理机构考核期内的代理项目逐个打分,以所有项目得分的加权平均分为最终得分。如果代理项目数量较多的,可随机抽取不少于10个项目进行打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准备好考核所需资料,及时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二十二条   考核小组要结合代理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征求对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打分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得分由高到低顺序对所有被考核代理机构进行排名,形成考核报告,并通知被考核代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全面考核的结果由市(区)级财政部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布,并将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情况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情-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二)随意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违规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收取不正当费用的;
    (六)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不积极的。
    第二十七条    经考核,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代理采购业务(此期间业务由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办理),进行内部整顿,整顿达不到要求的,延长停业整顿期,直至达到要求。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专家的;
    (三)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委托协议、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五)经查证,质疑投诉属实的;
    (六)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
    (四)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且视情节责令代理机构给予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全面考核中发现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财政厅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和处罚。专项考核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停业整顿及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应报省财政厅批准,其中甲级代理机构报财政部批准。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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