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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5日
                       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2008年8月4日管委会第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27日管委会第35次全体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北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北部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北部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公路工程、港口码头工程、农林水利工程等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北部新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重大问题,应当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管委会批准。
1.招投标领导小组由管委会相关分管领导和建设局、计统局、财政局、市政局、交通局、社发局、国资办、审计局、监察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分管建设的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余为成员。
2.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局,负责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计统局对全区招投标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审计局、监察室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建设局、市政局、交通局、社发局是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各自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1.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和市政环卫设施维修维护工程除外)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2.市政局负责对园林绿化和市政环卫设施维修维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3.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港口、码头等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4.社发局负责对农林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其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各行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北部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招标人应按照计统局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未经计统局核准,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应事前报计统局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已落实资金来源;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局批准、计统局重新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所邀请的投标人应按以下数量确定。
(一)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不少于5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不少于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人应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其它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招标人应确定不少于5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局批准、计统局重新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或者追加投资额不超过原工程投资总额10%的附属小型工程,并且原承包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补充追加的合同价值低于50万元,且原中标人仍具备供货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招标的工程,其承包单位由招标人在资质等级、资金实力、信用状况、管理能力、经营业绩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后择优确定,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建发[2007]77号)的规定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的确认,由招标人提出申请,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审计局、监察室初审,分管该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的管委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需改变法定发包方式的特殊工程,分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邀请招标的,经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需直接发包的,经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报管委会全体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审查批准后,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第十五条 BT项目按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包括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等),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应按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审计局、监察室的全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重点考察其管理能力、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业绩等。招标代理机构若在招标代理中有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在北部新区的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在市政府同意指定的“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http://www.project-and bidding. cn )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还应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介(如“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www.cqjsxx.com)上发布,但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或被邀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邀请招标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公开招标项目可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其他公开招标项目均应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资格审查时,行业监管部门应到场进行监督。
(三)资格审查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人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2.投标人的经营业绩;
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班子组成情况及负责人的资质和业绩;
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5.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四)资格审查采用符合性审查方式进行。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必须全部被邀请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选择投标候选人时,应搞好事前考察,防止出现挂靠或人员、资金、设备无能力承接工程的情况。凡查实投标单位资质与报名情况不符者,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施工招标应有工程最高限价。最高限价由招标人组织编制和审查,编制单位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审查单位由审计局按规定确定。招标人应组织编、审单位对最高限价进行核对,待三方意见一致后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计统局、审计局、监察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所有投标人应当众出示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若投标人派出的是委托代理人则应出示委托代理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且人数不得低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在市建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招标评标方法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时,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拒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计统局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计统局和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对中标人应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北部新区直属企事业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派驻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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