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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8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开放领域

  制定我市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城市交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贸局负责)。支持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企改组(市国资委会同市外经贸局负责)。鼓励外商在穗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争取将广州纳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试点城市。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相关工作(市金融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

  二、推动外商投资形式多元化

  支持外商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境内公司股权、已登记外债、储备基金等转增注册资本。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及外商以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出资工作(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在境内外上市。推荐若干具备较好上市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上市,并予以重点扶持(市金融办会同市外经贸局、国资委负责)。

  三、推动设立外商投资总部企业

  落实我市总部政策的各项扶持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总部企业给予项目落户奖、经营贡献奖和办公用房租赁、购置、新建的费用补贴。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在穗投资并控股公司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一并纳入落户奖和经营贡献奖的计算基础(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制定外商投资研发机构认定及奖励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外商投资研发机构予以奖励,鼓励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申报及参与我市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

  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外商来穗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重大生产力骨干项目和重大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外经贸局、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

  六、推动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外商在穗投资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等规定,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外商在穗投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奖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七、推进各类综合园区和专业园区建设

  加快推进市各类重点产业、功能园区的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及其周边基础设施。将重点园区建设纳入我市重点项目范畴,在财政投入、招商引资、用地、服务和口岸通关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园区错位发展,增强特色吸引力。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负责)。

  八、支持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切实完善外商投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金融办负责)。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予以支持

  对集约用地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落实优先供应土地的支持政策。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及我市支持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照省有关支持政策执行。允许以名称预核准的外资项目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负责)。

  十、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绿色通道”

  定期发布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100强(按营业额排名)和“双1000万”(进出口额、利润总额)先进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并予以表彰(市外经贸局负责)。建立健全名单内企业及外商投资总部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协调督办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相关服务规范。简化上述企业的审批审核手续(市外经贸局、政务办会同市各窗口单位负责)。

  十一、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出入境便利

  对经我市认定的外商投资总部企业及其所属在穗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企业和重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2年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访问签证;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凭相关证明文件可申请办理有效期2年至5年的居留许可;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中国籍员工,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有效的出入境商务签注(市公安局负责)。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并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本人及其配偶落户、未成年子女就读等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用人单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列入企业成本核算(市国税局负责)。

  十三、推进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审批便利化

  大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登记,开展在线审批登记,实现审批登记互联互通,提高审批登记效率(市外经贸局、工商局负责)。

  十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配套修订我市专利保护相关制度,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标准,加大惩防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侵权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组织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法制办、司法局负责)。

  十五、完善贸易通关环境

  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推进通关模式改革,强化协调机制,提高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降低通关成本,为企业进出口贸易营造有序而便捷的通关环境。健全进出口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全面地发布贸易资讯和预警信息,帮助企业应对各类贸易摩擦,维护贸易公平,强化国际贸易安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口岸办、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六、全面推进营商环境和办事规则国际化工作

  进一步完善国际化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力引进和建设国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全面推广公用服务设施和公共图形外语标志,逐步提供多语种政务服务,营造国际化的政务、人居及商务环境。全面推进办事规则国际化工作。举办更多国际性展览、国际学术文化交流活动,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及生活居住的国际城市环境(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外宣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办按分工负责)。

  十七、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招商引资平台

  每年由市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共同举办一届面向500强企业的高层次、高标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广州国际投资论坛(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金融办、外办负责)。推动招商市场化运作,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重点领域和产业目录等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及在项目引进中起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企业、个人予以奖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加强与各类涉外机构和经济组织的联系交流(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外办负责)。支持国际投资咨询机构在穗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开展A类国际投资咨询机构的评定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

  十八、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是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切实抓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及专业招商队伍建设,确保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招商引资规模和质量相协调的考核体系(市外经贸局负责)。

  十九、建立健全外资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充分利用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外资工作定期协调机制、大项目跟踪协调机制、信息员和监督员制度及企业意见双向反馈机制,营造更加亲商、便商的投资环境(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等负责)。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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