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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
 川财采〔2012〕25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9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培训为主。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四川省财政厅可以自行承办或者委托其他有关单位承办,委托承办的,承办单位应当具备开展培训工作的条件。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以定期举办为主。原则上每季度末举办一期,每期可以分若干批次。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理论学习、政府采购法制解析、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实务、政府采购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发展形势等。每期具体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需求情况确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开始前,承办单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通知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方式、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专职人员情况,按照要求进行报名。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因工作调整致专职人员发生变化,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当在成为专职人员前参加继续教育;是新进工作人员的,应当报名参加最新一期继续教育。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一期继续教育。因特殊情况需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专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全部报名。
  
  第九条  每期继续教育结束后,应当进行测试,测试合格的,由四川省财政厅发放当期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专职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培训时间、具体有效期限、发放单位及日期等内容。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专职人员离开其所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进入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进入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后20日内,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到四川省财政厅更换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逾期未到四川省财政厅更换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自动失效。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有效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专职人员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证明。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承办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名册和专职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导致其不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向采购人介绍其专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测试资格、测试舞弊、违反培训工作纪律等行为的,不允许参加当期继续教育或者取消当期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在一年内禁止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本单位专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
  
  第十六条  四川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格式。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继续教育
培 训 合 格 证 明

一、本证明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本证明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专职人员按照规定需要更换本证明,逾期未到四川省财政厅更换的,本证明自动失效。

二、本证明(有效期限内)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专职人员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的证明。

 

来源: 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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