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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售卖时间为5日,某公司最后一日购买了招标文件,离投标截止日不足20日,招标人是否应当推迟开标,也给予其至少20日编制文件的时间?
答: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规范的是招标人的行为,要求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足够的投标准备时间。如投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最后一日购买文件,其投标准备时间不足20日,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招标人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