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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了解“公平竞争审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

1、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哪些政策需要审查?

答: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时,审查其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制度。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3、谁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答:谁起草,谁审查。

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政策制定机关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啥后果?

答: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在政府采购中,要求供应商必须要有“某公司”认证,是否违规?

答:违规!该要求属于典型的“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通过指定唯一认证机构人为设置准入壁垒,排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6、政策中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10年内提前注销税务登记迁移至外地等情形的,将追回在本地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或支持”是否违规?

答:违规!该规定属于变相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的行为。企业有权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选择经营地点,政策通过“追回全部奖励”的约束条件,人为增加企业迁移成本,实质限制了企业的迁出自由,违背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内容。(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7、环保检查对外地企业执行更严格标准,能否举报?

答:可以依法举报,该行为违反公平执法原则!对条件相同的经营者实施歧视性检查标准,属于典型违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8、对外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是否违规?

答:该政策若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仅违规,还可能构成区域间“挖墙脚”式恶性竞争——这种定向奖励本质是通过财政补贴“针对性吸引外地优质企业”,看似是招商引资,实则违背公平竞争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目标。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9、政策措施若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就一定不能出台吗?

答:不一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二)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企业发现了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举报?个人也可以举报吗?

答: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 付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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