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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声响,正义昭彰。近日,蕲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串通投标罪案件,该案被告人黄某作为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组织实施围标行为,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该案的审理,为招投标领域敲响了一记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黄某系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汉某科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7月,团风县卫生健康局计划进行团风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购置项目,拟以630.5万元采购13台移动医疗车及配套设施。被告人黄某与招标人事前串通报价,在项目开标过程中两次安排人员邀约湖北某汽车有限公司、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并安排人员为几家公司统一制作标书投标,最终由黄某实际控制的武汉某科贸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628.29万元。经鉴定,该公司在该项目中违法获利45.35万元。
调查还发现,为满足投标条件,付某控制的两家公司临时变更经营范围,增列“汽车销售”项,明显属于规避监管、伪造资质的行为。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通过举证质证查清了被告人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事前串通报价、组织他人参与围标的违法犯罪事实,黄某当庭表示认罪,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法律分析
招投标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任何企图通过“潜规则”操纵招标结果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也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最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该案的审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招投标领域犯罪、维护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也提示各类市场主体,唯有依靠实力与服务竞争,才是稳健发展之道。
法官寄语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压舱石。串通投标行为看似是企业“走捷径”,实则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给每一家企业创造“靠实力不靠关系”的成长土壤,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法官在此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依靠质量与服务赢得竞争,切勿以身试法、触碰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 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郭芯玥、冯亚莉
来源:蕲春法院(澎湃政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