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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7 对代理商业绩和制造商唯一授权之认定案例
7.1 案例简介
某省建设工程电气设备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具有同类设备的供货业绩;
(2)投标人应为设备制造商或代理商:
(3)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 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将投标产品供货业绩数量作为重要技术打分项。本项目共A 、B 、C 、D 四家单位参与投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审阅投标文件时发现:A 公司为制造商,提供10项供货业绩;B 公司为E公司的代理商,未提供本公司的代理供货业绩,仅提供了E公司的12项供货业绩 ;C公司与D公司同为F公司的代理商,均提供了F公司的不同品牌货物的唯一授权书,C公司提供针对供货的8项代理销售业绩,D公司提供该类供货产品代理销售业绩及制造商F公司销售的共18项业绩。评标委员会认为,因B公司提供的投标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予以否决。最终通过初步评审的三家公司中D公司由于业绩较多、供货技术条件好,综合得分第一。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A公司和C公司分别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A公司表示,C公司与D公司为同一制造公司代理商,不符合招标文件对于唯一授权的要求,对D公司排名第一提出质疑;C公司提出D公司是刚成立的代理公司,无代理业绩,对D公司中标提出质疑。
7.2 焦点问题
(1)代理商提供制造商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2)同一制造商是否可以授权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7.3 案例分析
(1)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商供货业绩是否应被认可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代理商提供制造商的供货业绩是否应被认可,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条文约束,建议以招标文件约定为主。本案将进一步讨论招标文件对供货业绩的认定应如何约定较为恰当。
首先,招标文件中将供货业绩的数量作为技术打分项的目的,应从如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招标人是为了确认投标产品是否技术成熟、是否经过市场检验,代理商本身的销售业绩与确保投标产品之品质并无直接关系,制造商的供货业绩即可证明该投标产品的性能及市场接受度。因此,建议招标文件编制时对代理商提供的制造商业绩应予以认可。
第二,如果设置供货业绩打分项是为了考核代理商的供货实力,可以考虑将代理商的供货业绩数量加入至招标条件要求中,因为代理供货业绩可侧面反映其供货实力、服务水准等隐含信息。
因此,在打分条件设定时,建议招标人充分考虑采购需求,选拔出真正适合招标项目需求的供应商。本案中,招标文件在业绩打分时仅以“投标产品供货业绩数量”作为打分条件,并未明确供货业绩的主体,因此D公司18项业绩均应予以认定。
(2) 同一制造商是否可以授权旗下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应分情况讨论。
①对于中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因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同一制造商可以授权旗下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32条第三款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很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 8号)的表述则更为细化,“《政府采购法》生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脾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得中明确规定,同一品脾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使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前述条款仅针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代理商授权进行投标限定。因此,对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或同一制造商旗下不同品牌的代理商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情形,因上述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认定其投标有效。
②国家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同一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同一制造商不得授权旗下不同品牌的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③所有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同一制造商,可能存在构成串通投标的风险,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征,拟定合法合规、合理有效的招标条件,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正常、有序、圆满完成。若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均指向投标产品的品牌,即仅该品牌才能完全达到招标要求,则极有可能造成同一品牌或同一制造商的不同代理商构成串标的情形,将极大地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在此情形下,如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严格筛选,排除不符合招标条件要求或存在围标、串标情形的不合格投标人,则很可能因为合格投标人不满足法定最少三家的条件,而导致招标活动终止。招标人应分析招标文件条款是否设置合理,如不合理,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否则可能会因为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招标要求属于为投标人量身定做而导致废标。如经分析,确实仅有该制造商的品牌能够满足采购方使用要求,建议在履行相应程序后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C.D 两家公司虽为同一制造商的代理公司,但C其取得的唯一授权是针对不同品牌的授权。也未有证据表明其有串通投标的情形,因此只要其代理产品满足本案招标文件和项目要求,其可以参加本案项目的投标。
提醒招标人注意的是,从提高合谋成本、降低串标概率的角度,建议尽量在招标文件设定时避免出现只能从同一品牌代理商或制造商中选择的局面,或改变采购方式以保证投标条件设置的合规性。
该案例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对资格和业绩的要求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避免不完整不全面不明确的描述产生歧义,给评审工作带来麻烦。如在本案中,建议在“投标人须具有同类设备的供货业绩”后增加限制条件,如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应具有相应的代理销售业绩”。
(2)招标人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评审规则。制造商的业绩和代理商的业绩所反映投标人服务项目能力的侧重点不一致,制造商的业绩反映的是货物的市场占有情况、技术成熟度、可靠性以及制造商的制造能力和售后服务水平等;代理商的业绩反映的是代理商对该货物的专业销售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因此,对于技术简单、售后服务由代理商负责的货物采购项目,建议重点考察代 理商销售业绩;对于技术复杂、采购数量多、需要制造商提供原厂服务的货物,建议重点考察制造商业绩。
(3)招标人应在招标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或结合专家意见等方式来确定项目采购需求,拟定合法合规、合理可行的招标条件,避免招标条件仅指向单一品牌、出现上述分析的不利情形,最终导致招标活动不能如期完成。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