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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12 关于开标阶段异议的处理与认定的案例
12.1 案例简介
某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与开标会议。唱标环节中,A 公司报价大幅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有投标人当场提出,本项目所采购设备属行业通用设备,成本价不可能低于A 公司报价,对其报价提出质疑,认为其低于成本价,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要求招标人对该公司投标予以否决。
12.2 焦点问题
(1)招标人是否必须受理投标人在开标阶段提出的异议?
(2)对投标人在开标阶段提出的异议,招标人无法当场答复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12.3 案例分析
(1)开标阶段,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现象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受理。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条并未限制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节点,所以在开标阶段,如果投标人认为已经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现象,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本案中,其他投标人认为A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为此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考察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以及该行为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据此,低于成本价竞标属于《招标投标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结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投标人认为其他投标人有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行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受理。
(2)投标人对开标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但对不属于开标相关事项的异议,招标人无法当场答复,应向异议人进行释明,同时可如实记录并转交评标委员会评议。
首先,对于投标人对开标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场进行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的范围,也就是说仅针对开标相关事项的异议,招标人有当场答复的义务。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开标相关事项”作出了解释,“开标现场可能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标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同时上述释义特别强调,“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处理”。依据该解释,笔者认为,此处招标人应当场答复的事项,主要是针对开标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是否存在瑕疵,而不涉及对投标文件本身实质性内容的判断。
其次,对于不属于开标相关事项的异议,招标人无法当场答复,应向异议人进行释明,同时可如实记录并转交评标委员会评议。对于投标文件本身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因此需要设立评标委员会经过严格评审得出结论。鉴于招标人在现场的开标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未必有这方面的专业能力,且未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仓促间不易作出判断。因此,对于评标阶段的评判事项,不属于开标相关事项的异议,招标人不应在开标阶段予以回复,而应留待评标阶段再行解决。
本案中,投标人于开标阶段提出的异议内容是认为A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需要考察该异议事项应于开标阶段还是评标阶段予以解决。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属于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判的职权范畴。本案中,对于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不应于开标阶段当场予以答复,而应向异议人释明该事项不属于开标异议,但可以如实记录并转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予以判断。
对于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前合理设置异议的事项、时间、程序、处置主体等,以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因此产生争议。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