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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投标”的高频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最全答复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8日

  问题1

  您好,我有以下几个问题想咨询:一、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否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二、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和业绩?三、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下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以总公司的名义还是分公司的名义?四、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和签署合同,在总公司中标后,是否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罢政府采购合同? 期待您的回答!

  【国库司答复】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资质。

  3.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在总公司中标后,应当和总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2

  分公司投标的,可以用总公司的业绩和资质吗?

  【国库司答复】

  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资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3

  在公开招投标中,文件明确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经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企业的三个分公司近三年内存在被行政处罚和被列入重大违法的名单的记录公示,鉴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请问该企业是否还能正常参加本次投标?

  【国库司答复】

  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

  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4

  同一家保险公司下的两个分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国库司答复】

  同一保险公司下的两家分公司不能同时参与一个采购项目投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5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好!最近浏览贵司[8209-3430395]的咨询反馈,贵司答复内容为“分公司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是相应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针对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问题,业界及同行都有很多不同的意见,本人也还有一些疑惑,烦请责司进一步明确。

  一、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总公司授权。还是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需取得总公司授权?

  二、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财务状况报告是否可以提供总公司的财务报告? 三、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是否就可以负责任的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代替?

  【国库司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尚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中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独立参加政府采购。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行业或企业,例如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其总公司为了方便分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莱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共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共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不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的授权,而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即可。

  2.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提供总公司的财务报告。

  3.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的情况,投标文件中法走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可以为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书。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6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惑。问题:A保险公司的分公司B被财政部门处于禁止一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那么A公司是否在一年内也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国库司答复】

  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总公司可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7

  领导好,请问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的,要求了总公司的项目投标授权书,是否能同时要求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参保证明?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满足《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参保证明作为证明材料现在存在以下情况:

  1、若分公司投标,只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参保证明,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不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吗?

  2、若分公司投标,提供了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参保证明和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这样能否证明满足其《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国库司答复】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提供总公司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材料,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8

  总公司的多个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中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可认定总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总公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国库司答复】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相应的处罚应当由总公司承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9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分公司规模符合中小企业标准,但总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分公司可否享受政府采购中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国库司答复】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仅以分公司规模判断中小企业划型。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0

  领导好,想请教,现在有保险项目招标,总分公司授权分公司投标,总公司和分公司均是小型企业,分公司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问题》中优惠政策?望答复,谢谢

  【国库司答复】

  留言所述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与采购服务项目,且总公司、分公司均为小型企业的,可以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1

  依据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接受分公司投标合法吗?采购法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分公司吗?《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这里的组织形式含不含分公司?

  【国库司答复】

  1.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组织形式”不涉及总分公司的概念。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2

  同一家保险公司下的两个分公司能否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国库司答复】

  同一保险公司下的两家分公司不能同时参与一个采购项目投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3

  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过程中,针对法人组织有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分支机构(分公司)能否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依据是?

  【国库司答复】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如果分支公司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14

  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您好: 请问子公司可否参与母公司组织的采购活动?其次子公司组织采购,母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再次子公司组织采购,与其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可否参与投标?还有一个问题是分公司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单位: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姓名:苏*超,电话:187****8492

  【国库司答复】

  1、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建议贵单位向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咨询。

  2. 分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供应商条件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5

  我公司为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在外省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依法取得婴幼儿辅食营养包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我公司参加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在各省的招投标中,以总公司做为投标人,由分公司生产项目产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在河南、重庆、贵州、新疆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标。但在另外的某省辖市参加投标时,采购人认为我公司投标主体与资质主体不一致,认定我公司投标无效,由此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请问总公司为投标人,以其分公司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望予解答为盼,非常感谢!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总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总公司以分公司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16

  1、在实践中,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大多数都需要总公司授权。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无需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请问,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到底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方可参加?

  2、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如果追加的金额未超过百分之10,但超过了起点金额甚至超过公开招标数额,这种情况追加是否合法?是否有追加次数的限定?谢谢。

  【国库司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独立参加政府采购。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行业或企业,例如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其总公司为了方便其分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不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的授权,而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即可;

  2、《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底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您所说的情况合法,但是要注意累计追加额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额的10%。

  谢谢你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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