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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采购人S单位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食品安全抽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检验检测服务,分4个包进行采购,由5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共有4家供应商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抽取本项目进行检查。招标文件规定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另外收取专家评审费”。相关财务凭证显示,代理机构J公司向4家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共计13600元,其中6100元用于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剩余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本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应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代理机构J公司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且将其中的7500元作为公司收入入账,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财政部门责令代理机构J公司进行整改。代理机构J公司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月完成整改,将违规收取的13600元评审专家劳务费退回4家中标供应商。
【典型意义】
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对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评审专家劳务费,并将部分费用截留自用,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不仅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财政部门通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代理机构乱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快处、靶向纠治,实现了以治促改的良好效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