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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招标公告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
  
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
1、法律事务内容
1.1:作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审核修订合同、参与商务谈判等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本文件第二篇第1条)
1.2:如发生诉讼确须投标人提供诉讼代理服务时,或须在常年法律顾问业务范围外提供专项重大法律服务时,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2、投标人资质要求
2.1投标人系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2.2投标人对上市公司及电力等方面相关法律规章非常熟悉。
2.3对大、中型企业有较成功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历和经验;
2.4投标人保证有能力完成本文件第二篇第1条所包括的全部法律事务。
3、投标文件要求
3.1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投标人的简介及业绩、代理1.1项法律事务的主要方式(服务方案)、委派专职律师人员情况、法律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3.1.2投标文件应附有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参与投标活动(代表投标人进行包括领取招标书、递交投标书、参与本次法律事务招标相关活动等相关事务,下同)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书;
(5)投标文件中提到的主要业绩的证明文件(如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复印件;
(6)参与招标活动的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人拟派律师的相关简历、学历、执业经历、特长、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拟派律师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8)投标人关于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诉讼或纠纷等情况的书面承诺。
(9)针对本次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提出的相关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法律事务招标安排
4.1投标报名起止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8日14:00。
4.2投标地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岷电公司办公楼总经理工作部,下同)。
4.3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1月28日中午14:00时截止。
4.4开标时间:2010年1月28日下午14:30时。
4.5开标地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4.6投标人参与开标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是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持用授权委托书原件的代理人本人。
5、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全称: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       邮编:611830
法定代表人:吕道斌        职务:董事长
负责人:尹友中            职务:总经理
联系人:鲁航              职务:总经理工作部副主任
联系电话:87278508;
传真:028-87291935      E-mail: mjsd600131@163.com
6、常年法律顾问招标相关说明
6.1本次招标系公开信息邀请招标。
6.2提交投标文件最后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即不能更改投标文件任何条款,且招标人不接受任何调价函。
6.3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由岷电公司相应评标委员会以综合评标法予以评标。
6.4本次招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将提出评标报告提交公司批准后确定中标单位。
6.5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情况,确定1家中标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并逐步建立法律服务单位数据库,以便今后的法律事务工作开展。
6.6中标人与招标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原则上为一年一签,期满时招标人有权自行确定是否续签。
6.7具体相关要求及说明详见本法律事务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细则》相关内容。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  招标细则
1、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1.1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招标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参与商务谈判,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重大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商标、专利、股权(或资产)的质押(或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过户登记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对经济活动或纠纷提出处理建议等,以及其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1.1在服务方案中,投标人应当对上述各项法律事务进行安排规划,确定参与各项法律事务的具体方式、时限等事项;
    1.1.2对于招标人要求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服务,中标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要求另行计费;如该事项确实难度较大或劳动量较大,则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中标人可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相关要求。
    1.1.3对于招标人在本篇1.1条的范围内要求中标人到现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而中标人累计超过三次未到场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
    1.1.4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招标人认为相关律师不称职或不敬业,则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人选;如中标人拒绝更换律师或者更换两人次律师后仍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1.2如有重大经济活动或诉讼发生而需要委托律师机构办理的,原则上招标人有权通过招标或比选活动确定代理机构,招标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标人。
    1.2.1如在本篇第1.2条规定的情形下确定由中标人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就费用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1.2.2如因本篇第1.2条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原则上标的或难度较小的采取一次性费用代理方式,标的或难度较大的诉讼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具体费用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协商确定,故投标人报价不含本款内容。

2、投标人的合格条件
    2.1参与本次投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意且满足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全部要求,有能力承办本招标文件第二篇第1条所述之法律业务,并对本招标文件及后附合同条款完全同意并相应。
    2.2投标人的最低资格标准: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b)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面临重大诉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甚至破产等状态。
    (c)能够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专职执业律师代理本项法律事务。
    2.3在评标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相关资质或能力的必要材料;不允许任何投标人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4投标人应独立参与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挂靠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投标。
    2.5本项法律事务不允许转让、转包或分包。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招标文件的内容
    4.1招标文件分卷装订,除招标文件的《招标邀请书》、《招标细则》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编号的补充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篇关于无效投标书的规定办理。
    4.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5、招标工作具体安排
招标内容:常年法律顾问招标
招标工作(会议)地点:                                       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报名时间:2010年1月25日至2010年1月28日              下午14:00时止
开标会议时间:2010年1月28日下午14点30分
决标时间:由招标人另行通知
招标工作结束时间:                                          招标人与中标人正式签订合同之日起,本次招标工作宣布结束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在招标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可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补遗书将寄(送)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次补遗书应按时序编号,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投标人每次收到补遗书后,应在1小时以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7、投标报价
    7.1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本投标书第二篇1.1中所述的常年法律顾问所涉及全部法律事务的投标报价。
    7.2本项法律事务的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
    7.2.1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因招标人要求而须在工商、司法等政府机关发生费用,则应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凭政府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由招标人报销;
    7.2.2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应招标人要求在大成都范围(即包括成都市周边全部郊县在内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则相关交通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如应招标人要求而须自行超出大成都范围办理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则应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相关费用:
    7.2.2.1如中标人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则由招标人凭中标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汽油票据按一定额度予以报销(具体报销额度以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为准);
    7.2.2.2如中标人自费购买公交车票,则由招标人凭中标人合法有效的交通票据予以报销。
8、投标文件有效期
    8.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8.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
9、投标文件的签署、装订和密封
    9.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本篇第5条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并标记,二份为副本,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2投标文件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逐页小签并在第一页正式签署并加盖投标人法人章,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9.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不应有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小签或盖法人章,否则视为改动无效。
    9.4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投标文件封装。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一并包装,封套上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粘贴缝处加盖投标人法人章;投标文件上应有“正本”、“副本”标记。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9.6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a)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
    (b)常年法律顾问投标文件;
    (c)在2010年1月28日14时30分(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9.7封套外层上不得透露除投标人名称及地址以外的其他信息。
    9.8如果因投标文件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10、迟到的投标文件
    10.1招标人在按本篇第5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不予接件并将原封投标书退回投标人。
11、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1.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逾期送达的更改、撤回确认书均视为无效。
    11.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1.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11.4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如投标人撤回投标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此次投标权利。
12、开标
    12.1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本篇第5条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12.2对已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2.3开标时,由投标人授权代理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投标担保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未在投标书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将当场宣布为废标。
    12.4只对符合本招标书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标前页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
    12.5招标人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12.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
    12.7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此时,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13、保密
    13.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
    13.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招标人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
    13.3从本次招标开标至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有效期时间内,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资料提供单位的书面同意。
    13.4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对于投标过程中及代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得的招标人相关信息资料,在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员透露,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评标
    14.1本次法律事务招标不编制标底,以投标人的资质水平、业绩经验、服务方式、派出律师的执业能力、报价条款及相关承诺作为评标基础依据。
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14.2评标组织
    招标人负责设立评标的临时机构(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评标工作组)。
    14.3评标工作组的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2)对投标文件根据评分标准及实施办法进行评审;
    (3)向招标人提出评标书面报告及评标建议。
    14.4评标小组成员在开标前由招标人自行选定,投标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打听评标小组成员组成情况及向小组成员私下交流。
    14.5评标原则和评标程序
    14.5.1评标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是评标的主要原则。
    14.5.2评标程序
    (1)评标前的准备工作
    所有评标组成员在评审前要认真领会和熟悉标书。
    (2)初审
    A.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做了变更应在投标文件中有文字说明其原因和理由。
    B.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
    a.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b.投标文件中出现了重大的原则错误,违反了专业规定或要求,出现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
    c.投标文件中的陈述虚假或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所陈述之内容的。
    d.招标过程中发生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互相恶意沟通或泄漏评标信息得情况的,并经查实的。
    e.投标人系挂靠或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或指派的执业律师非本所正式聘用律师的。
    f.投标人提交投标书的时间已超过投标截止日期的。
    g.投标人无故拒绝参加开标会议的。
    h.投标文件的密封、装订不符合本招标书要求的。
    对无效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有效的投标。
    B.法律审查
    对投标人所报的自身简介、执业能力、诚信程度、工作业绩、法律服务方案、诉讼方案、执行手段等法律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C.报价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报价总额、支付方式等。
    (3)评标结果
    评标工作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评标意见,报招标人审批后确定中标人。
    (4)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无义务解释理由。
   (5)流标
    如本次招标出现无效标书的情况,且有效标书的数量少于2份(不含2份),则招标人有权宣布本次招标流标,招标工作终止。
    招标工作终止后,招标人有权采取任何方式自行决定常年法律事务服务单位。
15、合同的签署
    15.1投标人收到招标人对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该中标通知书即生效,该投标人即成为本次非常年法律事务招标的中标人。
    15.2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招标人处与招标人洽谈并签署合同,无故逾期或借故不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宣布中标通知书作废,且该投标人还应当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15.3根据17.2规定将中标通知书作废后,招标人有权在其余的投标人中另行议标以重新决定中标单位。
    15.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双方在本次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往来文书(包括招标书、投标书、答疑函、澄清函、中标通知书等)的内容,且以上文书均应当作为法律服务合同的附件一并生效。
附件: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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