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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http://www.cqbid.cn 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4日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商改〔2010〕39号
    各市(州)商务、财政、发改、经信、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实施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建函〔2010〕6号),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限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提倡购买和使用国家能效标识产品;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家电产品按国家规定,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四川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四川省常住户口(身份证所在地在四川省)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期间,将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以下简称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新家电(以下简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 
     2.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凡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从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并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但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在数量上应一一对应。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档次执行。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一家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按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价格收购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或者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业务。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还须由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委托书,办理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电脑须含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网点)应在收购旧家电当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登录家电以旧换新网站(网址:www.jdyjhx.gov.cn,下同),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三条 购买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选择一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四条 销售企业(网点)应在销售新家电当天(最迟不超过24小时)登录家电以旧换新网站,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品类、品牌、型号、销售价格、垫付补贴金额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交售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拆解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部门审核后,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以旧换新家电补贴。
     第十七条 拆解企业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方便消费者的原则,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的招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应达一定的限额,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可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等手续); 
     3.企业的回收网点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等相关要求、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储存场所,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6.网点布局合理,回收渠道和网点覆盖面广; 
     7.有不少于20名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材料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并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且不倒卖《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的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倒卖旧家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应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中标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网点进行备案后,回收网点方可开展旧家电回收业务。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备案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经营规模、回收服务能力(专业人员、储存场所、运输等服务)简介;
     3.中标回收企业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分支机构(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分支机构(网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6.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回收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由省商务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不含家电市场、电脑市场)、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的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进行调整):
     1.在四川省依法注册登记三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拥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原则上销售企业的网点覆盖到县一级。专业家电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门店不少于5个;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从事家电经营的营业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生产企业销售公司在全省的经营网点不少于200个。
     3.企业的销售网点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6.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 
     7.拥有特许经营网点的企业,须已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须提供的材料以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承诺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不从事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确保以旧换新的新家电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省市场。 
     第三十条 中标销售企业及其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
     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备案为由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2.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3.中标销售企业与销售网点的关系(直营或特许经营)的证明及授权书;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省商务厅将销售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十三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布局合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在我省现有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中择优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五条 拆解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控制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签订承诺书,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进入二手市场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时限内将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具体时限由省环保厅作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区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一节 家电补贴
     第四十条 购买人向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详细地址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直接向销售企业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新家电正常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人申报家电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再由商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企业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家电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垫付家电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 运费补贴
     第四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回收企业在交售旧家电时,根据实际交售旧家电的数量,直接向拆解企业提出申报运费补贴申请,由拆解企业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拆解企业当场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联)》;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四十九条 拆解企业每半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保部门审核,再由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企业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环保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条 拆解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垫付运费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拆解处理补贴
     第五十一条 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保部门审核,再由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企业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环保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二条 拆解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
     3.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五十三条 拆解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处理补贴。
     第五十四条 拆解企业所在地市(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企业的监管,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发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五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39个重灾县、玉树地震重灾县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十八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落实省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向各市(州)、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的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环保厅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全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及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十条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本细则规定,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参照省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负责制定对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及其经营网点的具体监管办法;建立与中标回收、销售企业的联系机制,负责对中标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负责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商务部门对销售企业的销售补贴的审核,防止骗补,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均应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回收和销售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牵头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加强资金监管,防止发生骗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省环保厅牵头筛选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的规定;负责制定对指定拆解企业的监管办法;负责建立与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旧家电拆解处理,落实拆解任务;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旧家电拆解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对回收企业的运费补贴及拆解企业的拆解补贴进行审核。严防回收、拆解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省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六十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回收和拆解企业合理制定并公布旧家电回收价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六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加强我省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六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在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冒充新家电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充分发挥工商机关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省质监局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家电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组织、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家电以旧换新相关政策。
     第七十二条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家电以旧换新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商务厅单独或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 买卖、伪造和变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6.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七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七十九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商务厅单独或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1.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影响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买卖、伪造和变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
     5.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6.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八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网点所在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
     1.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的;
     2.不规范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
     3.买卖、伪造和变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虚构相关证明的;
     4.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八十一条 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省环保厅单独或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扣缴保证金,并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其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指定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 
     2.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影响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的; 
     4.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或者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 买卖、伪造和变造《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八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下同)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原标准(元/台)
    新标准(元/台)
    150公里
    以内
    151公里
    以上(含)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
    以上(含)
    电视机
    CRT 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40
    5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35
    4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40
    5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50
    6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40
    5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50
    60
    空调
    窗式空调
    20
    30
    30
    40
    挂壁式空调
    30
    40
    40
    50
    柜式空调
    40
    50
    50
    60
    电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30
    4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35
    45
    注:1.按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精神,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执行新标准,其他仍按原标准执行。
    2.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来源:四川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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