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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筛选合格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果出来后,招标人计划通过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告的方式,公布资格预审合格名单。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答:不合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据此,招标人应通过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的方式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资格预审申请人,并非采用公告的方式。结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招标人发送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点对点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送,不得采用公告方式,以免在开标前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期